根據《關于發布<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>》(國環規環評[2017]4號)第十二條“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,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;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,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,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”的有關要求,現就該項目配套環保設施的調試日期延期進行信息公示,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。調試日期延長至2023年2月18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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